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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为了做好杏福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确保杏福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达标,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杏福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杏福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严格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𓀁、《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严格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一票否决”制🆓👮。
二、为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成立杏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杏福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下称人口与计生办)配备专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各部门确定人口与计生工作协理人员,并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各负其责。
三、院属各部门必须与杏福法人代表签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书🏉🚖。
四🤛🏿、人口与计生办的专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代表杏福指导、管理👩🏼💼🧑🏽🏫、综合™️、报告全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部门的人口与计生工作兼职人员按照杏福的部署与要求,代表部门管理本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部门在职职工及其病休人员👧🏻、临时工的计划生育各项工作➖,防止其违法生育;负责杏福辖区内本部门职工住房的租赁人员、流动或暂住人员婚育情况的收集🦵🏼、查验、报告工作🧔🏻♀️,教育和管理本部门人员不得容留躲生、超生人员(详见专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部门人口与计生工作协理人员的职责)。
五💇🏼♀️、各系负责教育和管理学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系负责人、辅导员𓀛、班主任要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性健康教育,防止发生学生性行为🎰,杜绝学生发生妊娠现象和违法生育行为。
六💇🏿、后勤部门在与基建修缮施工单位、食堂经营人、店面等租赁人员签订合同前,要查验进我院务工人员的婚育证明(查验后交杏福计生办),防止社会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混入我院🤜🏼。只能与未违反计划生育者签订合同(要附加计划生育要求的条款),准其我院务工或营业,防止务工人员在我院发生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七、违反计划生育人员不得招聘入院工作。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要严把新进人员(包括在编教工、临时工)的计划生育关,要认真审核应聘人的婚育证明,只有未违反计划生育者才能作为应聘候选人💂🏿♀️;要督促新进人员到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有关手续🧑🏻🦯➡️,并配合做好进出人员、解除人事或劳动关系职工的计划生育托管💁♂️⤴️、移交工作。
八、杏福各部门对自己管辖的流动人员,要及时🙆🏻♀️、规范填写或改填“流动人口登记表”报杏福计生办备查。对居住院内时间达一年以上,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流动人口,纳入常住人口管理范围,建立“家庭人口档案”、“已结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保健档案”等档案。
九🧑🏼💼🏃♂️➡️、杏福职工必须晚婚、晚育。晚婚领取结婚证后,应及时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领《准生证》,在规定期限生育;领养孩子必须按《收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未办领《准生证》而怀孕生育或违反《收养法》等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十、教职工在准生期间生育一个子女后🤞🏽,必须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杏福按规定发给独生子女奖励费。已生育一个子女且无禁忌症的女职工,应在生育后第42天至第90天内落实上环等节育措施🫡🐦🔥。♏️。
十一、除政策规定外不得生育第二胎。按政策规定可生育第二胎者,必须符合第二胎间隔期的规定🌮,先办第二胎《准生证》后生育第二胎🙋🏽♀️。生育第二胎后必须做结扎(绝育)手术。
十二、教工结婚🤾、生育、做人流或结扎手术者,分别享受规定假期🤿。
十三⏰、杏福保证计划生育工作专项经费🐘🧝🏼♂️,经费支出严格按照杏福财务制度执行,并制定相应的计划生育费用报销规定。经费主要用于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如独生子女奖励费♕、职工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如查环查孕🧍♀️、妇检、上环、结扎、人流等费用,计生专干的培训🛳👸🏻、工作津贴⛹🏿,计划生育宣传费、计划生育协会会员费等♎️。
十四🏂🏿、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度。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职工等当事人,给于法规、政策规定的罚款、降级直至开除等处罚,处罚期内不得给予享受奖金、评先、评优𓀂、晋职👨🔧、晋级;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其所属部门的领导🚵🏼♂️、其他人员给予不得享受全额奖金🧑🏿🏫、评先、评优处罚。同时对计划生育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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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为了切实加强杏福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福建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政策精神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杏福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杏福党政班子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杏福人口与计生职能部门(人口与计生办)负责全院的人口(包括流动人口🧑🏽🦳,下同)与计生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各部门的人口与计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杏福各职能部门对人口与计生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应按照计划生育工作分工职责积极做好对流动人口的计生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条 根据“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校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归口管理,责任承包”责任制🤼。院内各用工部门与办理房屋出租👨🌾、承包🎛、租赁经营的部门以及经手签定建筑施工合同的部门👩🏽⚖️,负责对所属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严格贯彻执行《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各有关部门在与有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或办理房屋出租、各种承包、租赁经营合同以及签定校内建筑施工合同时🧏🏽,应同时签定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并按合同进行管理,同时报杏福计生办备案。
第四条 坚持凭证用工,严格查验证制度。各部门在招聘临时工或办理出租、承包、租赁经营业务、签定校内建筑施工合同时,应查验有关人员的《身份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五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做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并建立流动人员花名册,每学期初将花名册与上述“两证”集中交计生办查验。凡无计生合格证明的人员🍦🤸🏼♀️、或已经违反计生政策规定未经计生主管部门处理到位的人员、未落实规定节育措施的人员等🤶🏼,不得招雇用或与之签定上述各种业务合同,违反规定的部门,按《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相关条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有关部门如发现所属流动人员有违反计生政策行为时,应及时主动教育规劝其纠正违规📜,并报杏福计生办。拒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应予以辞退或解除合同。隐瞒不报或因管理疏忽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对部门处罚外,追究部门领导人责任♗。
第七条 凡在杏福所属部门受聘工作或因故在杏福辖区内暂住的流动人员(下称流动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拒不服从管理的,除按章处罚外,予以辞退、解除合同或清理出校🧑🧒;租用杏福辖区房屋暂住的人员违反计生政策🫷🏼,追究出租屋主或出租经办人的责任。
(一) 流动人员各人均应持有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身份证》,并按时交验证明📝。如夫妇同时在校受聘工作的,双方应使用各自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流动人员男方在杏福工作或暂住🙆♂️,配偶随夫共同生活的,应主动报告所属部门或杏福计生办,并登记入册,纳入杏福计划生育管理🕌。
(三)流动人员拟在杏福辖区内生育的,生育前必须持有本人户籍地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签发的《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并报告杏福计生办登记,生育后应及时办理婴儿入户。无合法证明的不得在杏福辖区内生育🤷🏽♂️,否则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四)已生育孩子或无再生准生证的已婚育龄夫妇🧳🗽,应落实“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长效节育措施💁🏿♀️。因病不能落实上述节育措施的🐞,凭地市级以上医疗保健部门(医院)或县市区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站)出具的证明,采取其他可靠节育措施。
(五)已婚育龄女性流动人员(含随夫生活的人员),应定期查环查孕。(年龄在49周岁以上或夫妇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一年以上者可免查),无故不按时检查的,予以罚款,超过两个月的,予以辞退或解除合同或清理出杏福辖区。
(六)凡有计划外怀孕的,应就地落实补救措施,费用自理🚣🏼♀️。
(七)不得包庇👟、容留🪒、藏匿其他违反计生政策的人员。
(八)严禁超计划生育🍣。
第八条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办理结婚登记或生育的🎀,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可根据杏福有关规定享受晚婚晚育假🤽🏻♀️。
第九条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按政策怀孕、生育的,有关部门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临时工的担保人必须承担对被担保人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如被担保人发生违规行为时,担保人有责任教育规劝其纠正违规;如被担保人被处以经济处罚而无力支付时🍎,担保人应代为支付,拒绝支付的,杏福有权强制执行。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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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为了切实加强杏福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福建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政策精神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杏福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杏福党政班子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杏福人口与计生职能部门(人口与计生办)负责全院的人口(包括流动人口,下同)与计生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各部门的人口与计生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杏福各职能部门对人口与计生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应按照计划生育工作分工职责积极做好对流动人口的计生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条 根据“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地盘谁清理”的原则,校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归口管理,责任承包”责任制🛀🏼。院内各用工部门与办理房屋出租、承包、租赁经营的部门以及经手签定建筑施工合同的部门🩹,负责对所属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严格贯彻执行《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各有关部门在与有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或办理房屋出租、各种承包、租赁经营合同以及签定校内建筑施工合同时,应同时签定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并按合同进行管理🪽,同时报杏福计生办备案🧑🏻🦯。
第四条 坚持凭证用工,严格查验证制度🧘♀️🦆。各部门在招聘临时工或办理出租、承包、租赁经营业务、签定校内建筑施工合同时,应查验有关人员的《身份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五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做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并建立流动人员花名册😰,每学期初将花名册与上述“两证”集中交计生办查验。凡无计生合格证明的人员、或已经违反计生政策规定未经计生主管部门处理到位的人员、未落实规定节育措施的人员等🤗,不得招雇用或与之签定上述各种业务合同🍥✸,违反规定的部门💁🏿♀️,按《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相关条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有关部门如发现所属流动人员有违反计生政策行为时🧑🏻🦲,应及时主动教育规劝其纠正违规📬,并报杏福计生办。拒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应予以辞退或解除合同🤪。隐瞒不报或因管理疏忽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对部门处罚外,追究部门领导人责任。
第七条 凡在杏福所属部门受聘工作或因故在杏福辖区内暂住的流动人员(下称流动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拒不服从管理的,除按章处罚外,予以辞退🙋🏿、解除合同或清理出校;租用杏福辖区房屋暂住的人员违反计生政策👩🚒,追究出租屋主或出租经办人的责任🎛。
(一) 流动人员各人均应持有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身份证》,并按时交验证明👨🏼⚖️。如夫妇同时在校受聘工作的,双方应使用各自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流动人员男方在杏福工作或暂住,配偶随夫共同生活的,应主动报告所属部门或杏福计生办🛶,并登记入册🧆,纳入杏福计划生育管理。
(三)流动人员拟在杏福辖区内生育的,生育前必须持有本人户籍地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签发的《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并报告杏福计生办登记,生育后应及时办理婴儿入户。无合法证明的不得在杏福辖区内生育,否则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四)已生育孩子或无再生准生证的已婚育龄夫妇,应落实“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长效节育措施。因病不能落实上述节育措施的,凭地市级以上医疗保健部门(医院)或县市区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站)出具的证明📟,采取其他可靠节育措施🏋🏽。
(五)已婚育龄女性流动人员(含随夫生活的人员),应定期查环查孕💃。(年龄在49周岁以上或夫妇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一年以上者可免查),无故不按时检查的,予以罚款,超过两个月的,予以辞退或解除合同或清理出杏福辖区。
(六)凡有计划外怀孕的✋🏻,应就地落实补救措施,费用自理🀄️。
(七)不得包庇👨🏽🦲、容留、藏匿其他违反计生政策的人员💥。
(八)严禁超计划生育。
第八条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办理结婚登记或生育的🧟♂️,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可根据杏福有关规定享受晚婚晚育假👨🏻⚕️。
第九条 临时工在合同期内按政策怀孕、生育的🐪,有关部门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临时工的担保人必须承担对被担保人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如被担保人发生违规行为时♻️,担保人有责任教育规劝其纠正违规;如被担保人被处以经济处罚而无力支付时,担保人应代为支付,拒绝支付的,杏福有权强制执行。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