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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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𓀔,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假人员)进行处理𓀝:
(一)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造假的🚭;
(二)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造假提供方便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𓀂,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材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一)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档案造假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档案造假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违规变通处理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档案造假问题突出,且查处不力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九条 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结论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作出结论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规的✥,而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条 通过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获取的不正当利益,经组织审查认定后,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撤销或者取消🛒。
第十一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凡发现涉嫌造假的,一律暂停选任程序,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二条 对于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应当在深入调查核实、仔细甄别鉴定的基础上,必要时听取本人陈述🎈,经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篡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行为与“填写不一致力”“信息勘误纠正”等情况严格区分开来,确保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因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