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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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的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
(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三、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 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二) 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三) 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个税汇算时间
2023年度个税汇算办理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
2024年3月1日至3月20日可在每天的早6点至晚22点在个税APP预约办理🙍🏼♂️; 2024年3月21日至6月30日无需预约,可随时办理个税年度汇算。
APP操作指南:https://mp.weixin.qq.com/s/YVoZgqLrb9kIQh1xWTrDDQ
五、特别提醒
各位老师,如果您在办理个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有收入及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疑问,可联系12366平台或拨打财务科电话:8986357咨询。
财务科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