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的规定
来源🧂:未填
发布日期🦿:201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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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的规定
为保持杏福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密切杏福领导干部与广大师生员工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报的对象与范围👨🏽:杏福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处级调研员。
第二条 申报人应当申报的各项收入🥁:
1、个人工资🧑🦯➡️🏋🏼;
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3、从事咨询、讲学(讲课)、写作、稿件编审、书画等劳务所得🦶;
4、各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5、证券交易收入以及需要申报的其他收入。
第三条 申报人应按规定将需要申报的各项实际收入及时进行统计与记录,于当年7月1日至20日👩❤️💋👩、次年1月1日至20日,分两次申报前六个月的收入。
第四条 申报人应按照申报要求如实填写《收入申报表》👳♀️,并按期送交杏福纪检监察部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应事先征得接受申报部门同意。
第五条 《收入申报表》的接受和保管,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属于本院管理的干部,填写《收入申报表》一式两份,一份送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一份由本人留存;属于上级管理的申报人,填写《收入申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条 杏福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申报范围💙,列出属于本部门接受的申报人名单,制成统计表册🍿👨🏽🦳,并对申报人的申报情况进行登记🙎🏽♀️。于当年8月和次年2月底前,完成相应半年的申报工作,并按要求报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报表的审核🤜,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杏福党政办公室、党委工作部🤪、人事处、财务科负责申报人的收入申报中工资👺、奖金等申报项目的审核。除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因查办案件需要外👋,申报情况不供查阅🎺,纪检监察部门🧲、财务科对申报人的申报内容予以保密。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领导干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的落实。对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责令其申报6️⃣、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杏福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收入申报表》进行集中保管,保存期暂定5年✌️🫃🏿。除有管辖权的上级党委、纪委因查办案件需要外🧑🏽🌾,申报情况不供查阅👩🏽🍼。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内容应予保密👰♂️,不得泄露🧑🏽🎨。纪检监察部门对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规定由杏福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