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闽东乡村振兴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领导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院务会议主要是集体商议研究院重要事项,是对研究院行政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形式。院务会议由院长主持,是组织实施宁德市委市政府和杏福党政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杏福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二条 出席院务会议的成员为研究院领导,办公室主任及五部正副部长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根据会议议题确定✡︎。院办秘书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必须真实记录会议的全过程和内容🧖♀️。会议由研究院院长主持,也可由院长委托一位执行院长或副院长主持,院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条 院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章 议题 第四条 院务会议议题主要涉及:1 🫅🤦🏿♀️、传达、讨论上级有关指示、决定、决议👎🏻,并提出贯彻意见🚇。
2 🙌🏽👨🏽⚕️、讨论、研究研究院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并拟订实施方案🐻。
3 、讨论研究院教学、科研👩🏻⚕️、培训🤿、专业建设情况🥭。
第五条 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在上述规定的议题范围内🏋️♀️,由常务副院长提出需要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前交会议主持人审定。全局性的重大议题应由院长和执行院长协商后提出🧑🏿🌾。
第六条 提交议题应注意的原则:1 🥴、提交的议题应当是常务副院长经过较充分调查研究而形成的方案、意见和建议。2 🧸🧑🏽🚀、特别重要的议题🤵🏼♂️𓀌,常务副院长应当事先征得院长和执行院长的同意后,方可提出🎩。
3 、常务副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可以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再列入院务会议议题🤾🏿♀️。
4 、重要议题(规划、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在会议前传阅🪤,以保证充分酝酿。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会议应按事先审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𓀚。
第八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首先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经过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做出明确结论⏫;对需要再议的重要议题👨👩👧👧,应提出明确的再议要求🧿🪝。
第九条 院务会议对重要问题的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在集体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对于按规定需要杏福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集体决策的事项,提交杏福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条 凡院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常务副院长督促、检查、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或不妥之处,应及时向院长报告,或提出在下一次院务会议上复议𓀛。未经院务会议复议或主要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成员应妥善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请假。 第十二条 遵守保密规定。涉及保密的内容,不得随意泄露。
第十三条 实行回避制度💁🏿♀️。院务会议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应予回避。